2019年4月4日上午10:00-11:00
1、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要切实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明显减税降费感受,坚决兑现对企业和社会的承诺,困难再多也一定要把这件大事办成办好”。总理的报告让社会各界备感振奋,引发热议。您能否先介绍一下今年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的要求,尽早尽快出台减税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自今年年初以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已经落地实施了10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为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出台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月26日和3月15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已经分别举办了两期在线访谈,回答纳税人在线提出的问题。为改善民生,今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设立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也于1月9日举办了一期在线访谈,回应纳税人提问。为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出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按定额扣减增值税等相关税收政策,吸纳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按定额扣减企业增值税等相关税收政策。3月20日,减税降费持续发力,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除此之外,还延续调整了一批去年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不仅如此,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继2018年底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后,于3月8日印发《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取消15项主要涉及税收优惠办理的税务证明事项,推进减税降费事项简明易行好操作。政策暖风劲吹,目的只有一个,让市场活力充分迸发,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如果前几期在线访谈大家还不解渴,还有需要解答的问题,我很高兴回答。
2、我公司运营一个污水治理项目,从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019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 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你公司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3、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分段计算的考虑主要是什么?
答: 此次政策调整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分段计算,适当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税负不公平的问题,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采用全额累进计税方法,在其他优惠政策设定不 变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1万元(101×10%),相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万元,但应纳税额增加了5.1万元。而按照超额累进计税方法,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1万元(100×5%+1×1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0.1万元。可见,采用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后,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4、我们是一家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应根据税务机关告知的调整情况,正确选择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项目。
5、我是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6、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7、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等规定,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8、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明确,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9、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10、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不需要报送资料?
答:《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11、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12、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答: 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交易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也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3、房地产交易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答: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1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5、小微企业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有关退税流程是怎样的?
答:纳税人符合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申请办理退抵税时,税务工作人员在退抵税(费)功能模块“退税类型—减免退税(费)”中勾选地方六税二费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无需进行减免税备案。其他退税流程不变。
16、新出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为鼓励创业创新,国家2007年就针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出台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此项政策一直延续实施,营改增后免征营业税的政策相应转换为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8年11月,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与前期相比主要体现了3点变化:一是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也纳入政策范围,进一步拓宽了政策覆盖面,加大了政策力度。二是税收政策文件不再对孵化器、科技园和孵化企业规定限制条件,只要是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就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改变了管理模式。纳税人无需再取得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申报即可享受免税,税务机关采取事中事后管理进行税收监管。
17、这么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办理税收优惠手续又简化了?
答:是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在延续此前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扩大了享受优惠主体范围,还进一步简化了优惠事项办理方式,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自行留存备查有关资料即可。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8、刚才提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需要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以上资料均为纳税人已有的资料,无需向其他部门或单位索取,最大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负担。
19、我们是一家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现在科技、教育部门不再出具免税证明材料了,我们如何确认自己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呢?
答:现行优惠政策已经转变为纳税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只要是已经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均可直接享受政策。
目前,科技部已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服务系统”),并进行动态更新。纳税人如果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可登录该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fhq.chinatorch.gov.cn),点击“机构名单”,查询通过确认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名单。
20、我们是一家以前年度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何时开始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因此,各省(区、市)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相应的认定管理办法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可以依照办法规定认定成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关于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140号),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名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评定结果和考核情况,重新核定名单并正式发文后报火炬中心,由其审核后录入信息服务系统。
21、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好象原来就有,今年出台的政策与原有政策有什么不同吗?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在延续前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减免税优惠幅度,扩大企业政策适用范围,简化办税手续,切实减轻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税收负担。
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分为创业和就业两类,可以在3年内限额享受税收扣减优惠,具体内容是:
对于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于吸纳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重点群体的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退役士兵的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
22、哪些人员是优惠政策所指的重点群体?
答:重点群体具体包括4类:第一类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第二类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第三类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第四类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3、我是一名退役武警义务兵,能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具体包括取得下述证件的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4、哪些单位可以享受招用重点群体或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招用重点群体或退役士兵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这个范围十分广泛,只要招用单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者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可以在纳税申报的时候享受税收扣减优惠,即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除了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还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合伙企业等。
25、我是个体户,要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创业证》。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纳税人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自主申报享受税收扣减优惠。
26、您在访谈开始时介绍,最近税务总局又取消了15项税务证明事项,您能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吗?
答: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是推进减税降费简明易行好操作的重要措施。此次公布取消的15项税务证明事项,有5项属于原本需纳税人专门通过第三方取得的证明,如办理减免车船税时,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纳税困难证明;办理资源税免予扣缴税款时,需提供从销售方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等。其余10项是纳税人原本需提供的自有法定证照等资料,如办理免征车船税时,需提供的车船产权证;办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相关税收减免时,需提供的退出现役证等。
此次取消的15项税务证明事项不仅为企业减负,而且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减轻了自然人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如取消残疾人、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时需提供的身份证明等。
27、我是个采矿企业,我们在销售矿产品时,还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吗?
答: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开具或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证明取消后,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开采地源泉控管、委托代征、加强与矿产资源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强化监管。
28、办理房屋继承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还需不需要进行继承权公证?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办理房屋继承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不再需要进行继承权公证,纳税人自行提供可以证明其有权继承的资料即可。
29、有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纳税困难证明取消后,改为纳税人自行承诺。对这些承诺事项,税务机关会进行事后核查吗?核查发现承诺不实,会有什么后果?
答:取消有关证明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采取风险管理、大数据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将强化对纳税人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30、 如何理解取消有关证明后,替代管理方式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答:取消有关证明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意思是:对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原本需要提供给税务机关的法定证照等有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在事项办理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纳税人自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3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特定资产损失,需要留存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专项报告等,可不可以进一步减少这一类证明,减轻费用负担?
答:税务总局在证明事项清理中着力减少开具时需要额外负担费用的有关证明。提问中办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特定资产损失需要留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专项报告,已经于2018年12月28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明确取消。
此外,税务总局还取消了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等,着力减轻纳税人费用负担。